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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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庄桂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常红借款11000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为4400.00元;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1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归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60元,由被告***、庄桂美共同负担2579.54元,由原告***、常红负担26.06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庄桂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