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胜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裁判理由

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主文

本案按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判员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于梦娇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