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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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913号 原告 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胜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裁判理由 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主文 本案按原告青岛宏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判员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于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