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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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两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228执61号 左水强: 关于左水强申请执行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228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左水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王海滨归还借款1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滨自动履行案款10065.00元(其中包括案件标的款10000.00元、执行费65.00元)。现在申请执行人左水强已将案件标的款10000.00元领取,自愿放弃执行剩余案件标的款1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228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左水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0元被执行人王海滨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关于左水强申请执行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228执61号 王海滨: 关于左水强申请执行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228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水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王海滨归还借款1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滨自动履行案款10065.00元(其中包括案件标的款10000.00元、执行费65.00元)。现在申请执行人左水强已将案件标的款10000.00元领取,自愿放弃执行剩余案件标的款1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228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左水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0元被执行人王海滨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关于左水强申请执行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