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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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817号之二 董小平、董磊: 本院在执行董小平与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2297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2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执行费3245元已交纳,案件执行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