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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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19)桂0123执保411号 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管永枝、本院那桐人民法庭: 本院在执行原告南宁傲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永枝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执保411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本院对被告管永枝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对被告管永枝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冻结银行存款,冻结额度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到位124.07元;2、查封号牌号码为桂C×××××吉利美日牌机动车一辆,查封价值32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告的财产,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