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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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项80622.46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