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惩罚决定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湘3123司惩1号

被处罚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怀化市。

本院在执行滕黎峰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2019)湘3123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收入和财产情况。经滕黎峰同意,2020年10月21日被处罚人杨波作出保证按期分批履行。但被处罚人杨波只给付滕黎峰2万元,至今仍有6万元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杨波拘留十四日。

二、对杨波罚款5000元,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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