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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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10,000元”; 三、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四、驳回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90元,由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负担6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由***、***负担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