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的租金299766.6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99766.67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以299766.67元为基数,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442元,由***负担751元(已交纳),由***负担26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