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偿还保险金赔款319292.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保险赔款105214.4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保险赔款105228.8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保险赔款108848.8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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