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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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南宁市玉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6860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898281063X。 代表人:杨红英,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宁市玉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亮。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1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寿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欧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