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南宁祖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686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898281063X。

代表人:杨红英,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广西南宁祖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1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寿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欧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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