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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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起算至执行完毕止,按照月息1.28分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