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106民初3997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日期2020年7月21日开庭日期2020年11月23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是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负责人:***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军,山西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娜,山西科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国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杨满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到庭情况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军、付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智杨某、杨满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499.21元、利息0元、本金罚息4516.71元、利息罚息387.29元(暂计至2020年2月12日),以上本息合计30403.21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12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追索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4、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杨国智杨某、杨满红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据《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晋城银行付款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被告证据被告杨国智杨某、杨满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借款人杨国智杨某贷款金额3万元贷款用途投资果树贷款期限12个月,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7年12月8日发放30000元贷款贷款利率年利率11%利率调整方式固定利率罚息利率年利率16.5%复利利率年利率16.5%起诉后是否还款及数额无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0年11月8日本金25499.21元利息0元罚息7672.23元复利0元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原告律师费1961.17元保全费无保证情况保证人:杨满红保证额度:3万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和罚息)、垫款、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判决理由1、原告与被告杨国智杨某签订《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要求被告杨国智杨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罚息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符合合同约定,现逾期利息已还清,故不产生复利,原告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杨满红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杨国智杨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对被告杨国智杨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律师费,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4、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杨国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25499.21元;二、被告杨国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11月8日的罚息7672.23元;三、被告杨国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499.21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计算的罚息;四、被告杨国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1961.17元;五、被告杨满红对被告杨国智杨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杨国智杨某、杨满红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判长张盈敏人民陪审员李勇人民陪审员邱爱华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文燕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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