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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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9月2日的贷款本金121274.59元、利息3214.42元、罚息(包含复利)32720.95元及自2020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金121274.59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罚息、该罚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利息3214.42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支付公告费260元; 二、被告***、***、太原和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太原和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保全费1328元,共计4860元由被告***、***、***、太原和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