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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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7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45964元及利息(利息以购房款24596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7月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税费等费用15930元及利息(利息以159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7月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3元,由原告***负担295元,被告***、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