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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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矿业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琦张某1各项损失共计23325.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张琦张某1负担180元,由被告王灿金王某负担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