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拖欠借款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止。另以拖欠借款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482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72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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