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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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2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38384.08元、残疾赔偿金92238元,共计130622.08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天津便利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0038.4元、护理费150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46.05元、鉴定费294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2681元,以上共计79924.65元;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负担7元,由天津便利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849元,由天津便利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