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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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原告起诉时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