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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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扬中市银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202025元。 二、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6日起、以上述租赁费120202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代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6元,减半收取计83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58元,由原告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1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