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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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时间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年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