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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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南通玛丽妇科门诊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5522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越锋,总经理。 被告:南通玛丽妇科门诊部,住***。 投资人:戴湛江。 原告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玛丽妇科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82.5元(已减半),由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菁 法官助理黄晴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