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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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宇皓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市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307.00元; 被告西安***宇皓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市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以94,30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的,上述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被告西安***宇皓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00元,由被告西安***宇皓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