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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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借款人甘爱伦欠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浈江信用社借款本金113万元、利息242112.6元(利息计至2019年8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本息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元。 二、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浈江信用社就《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及《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347)合同项下债务对借款抵押物韶关市曲江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浈江信用社就《银行卡个人自主循环贷款(易贷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22)合同项下债务对借款抵押物韶关市曲江区×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龚晓凤对借款人甘爱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继承甘爱伦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浈江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149元,由被告龚晓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