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25**********126号贷记卡截至2019年7月13日的透支本金14446.89元、利息1073.28元、违约金815.09元、手续费209.77元,及以本金从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63元、财产保全费185.45元,合计39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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