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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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49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8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