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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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唯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相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唯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盈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5570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57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盈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3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唯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