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基一核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日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今之雅皮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基一核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今之雅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7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今之雅皮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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