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太平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太平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及材料费共计570697.19元;

二、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太平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以570697.19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5日起,按每日0.1%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不得超过本金570697.19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太平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28.5元(原告东莞市太平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贝司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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