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弘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洪梅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弘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6117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1172.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广弘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70.79元(原告东莞市广弘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广弘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078.16元,由被告东莞市洪梅医院负担589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