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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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先行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957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