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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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国晖木制品有限公司、郎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紫升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134620元。 二、限被告郎一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紫升木业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462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9年2月3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3.1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