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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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正鸿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 62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正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6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675元),由被告广西北流市正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