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472.02元及其利息、滞纳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归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偿还的0.01元在上述利息、滞纳费中扣减);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936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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