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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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238.76元并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承担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元,依法减半收取5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079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并注明案号(附缴费通知),原告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