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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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误工费合计5785404.9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3741404.9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204400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7元,由被告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