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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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阆中丽华房产公司有限公司支付垫支的按揭贷款共16037.23元,并对其中的8219.53元、7817.70元分别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照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