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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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按被告***、***与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从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0元,由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10.00元,被告***、***负担6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