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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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1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正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73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493.6元,被告***负担824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