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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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执54号 邹林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1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邹林超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邹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林超履行(2019)川14民初55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2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