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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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纳溪区××街道××路××段××号××号楼××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5号、纳溪区××街道××路××段××号××号楼××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阮明忠、石顺秀自愿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勐腊县××镇××路××号附1幢,不动产单元号:632823××4GB0××3F0××10××01号,面积:共有宗地面积486.70m2/房屋建筑面积1948.93m2的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