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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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耀康家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耀康家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碣兴钜模具压铸制品厂支付货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以货款本金120000元为限); 二、被告***应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石碣兴钜模具压铸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耀康家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