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瓷砖款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775元,分别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