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辛集市澳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5万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辛集市澳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责任保险费2340元,由被告***、***、辛集市澳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