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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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5715.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952.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从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1日及2018年9月1日起算,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应以5715.66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