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遵义市贤达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按月利率7.9166‰计算,2019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1.8749‰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遵义市贤达装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判项履行,则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名下共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屋(不动产权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建筑面积163.21㎡)、***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不动产权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3527号,建筑面积52.80㎡)、***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工厂仓库(不动产权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建筑面积217.33㎡)、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不动产权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建筑面积111.42㎡)、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不动产权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建筑面积109.15㎡)、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不动产权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建筑面积111.42㎡)、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不动产权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建筑面积109.15㎡)】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明确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贤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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