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8387.8元、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的水费1759.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3.3元,以及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的电费3089.3元、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的煤气费2614.4元,合计15954.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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