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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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宁宝岛爱之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福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南宁宝岛爱之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经营协议》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 被告南宁宝岛爱之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位于南宁市朝阳路68号金山广场3层326号商铺(邕房权证字第××号); 三、被告南宁宝岛爱之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计至2018年9月20日的租金为295212元,之后的租金计算方式:2020年9月21日前按每季度39588元的标准计付,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每季度56555元的标准计付,计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 四、被告南宁宝岛爱之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1、以13686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0日计至2018年9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以15835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计至2018年9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被告南宁宝岛爱之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