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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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贿罪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宁市某某档案管理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志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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